[BrandX Corp.] 使用條款
第一條(目的)
本使用條款旨在規定「商城」和使用者在使用BrandX Corporation(以下稱為「服務」)提供的網路商城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服務」)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商城”)。
※「本條款亦適用於使用PC通訊、無線等方式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除非有違反其性質的情況。」
第二條(定義)
① 「商城」係指利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提供使用者商品等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等」),進行商品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 「商城」也指經營網路商城的企業。
② 「使用者」係指依據本條款進入「商城」並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務的會員或訪客。
③ 「會員」指註冊為「商城」會員,並持續使用「商城」所提供的服務的人。
④ 「訪客」指未註冊為會員,但使用「商城」所提供的服務的人。
第三條(條款的聲明、說明和修改)
① 「商城」應在網站上公佈本條款的內容、商號、代表人姓名、營業地址(包括消費者投訴處理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執照號碼、電子商務營業報告號碼、個人訊息保護管理員等訊息,在「商城」的初始服務畫面(首頁)上,方便「使用者」查閱。但使用者應連結到相關頁面以查看使用條款的內容。
② 「商城」應在本條款規定的事項中另行規定退出、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事項,並徵得「使用者」的同意。
③ 「商城」在不違反《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相關法律》、《電子商務基本法》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可以修改本條款。 《電子金融交易法》、《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上門推銷等法》、《消費者基本法》等。
④ 「商城」修改本條款時,應明示適用日期及修改事由,自適用之日起七天前起,與現行條款一同在「商城」首頁上公佈。但若條款的修改對「用戶」不利時,「商城」應至少提前30天設定寬限期。此時,「商城」應將修改前後的內容進行明確對比,以便「使用者」能夠輕鬆識別。
⑤ 本條款的修改適用於修改後簽訂的合同,已經簽訂的合同則按照修改前的規定適用。但,已簽訂合約的「使用者」如在第四項規定的條款變更通知期限內向「商城」發出同意適用變更條款的意思表示,則變更條款將自動生效。
⑥ 「商城」公佈或通知修改條款時,明示「用戶」在一定期限內未表示同意修改條款,則視為同意修改條款,但「會員」未表示同意修改條款的,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拒絕,則視為「會員」同意修改後的使用條款。如果「會員」不同意修改後的使用條款的適用,「商城」則不能適用修改後的使用條款。此時,「會員」可以撤銷使用合約。
⑦ 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及本條款的解釋,適用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使用條款規定相關法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準則等。相關法規和商業慣例。
第四條(服務的提供及變更)
① 「商城」應履行下列義務:
- 提供貨物等相關資訊並簽訂購買合約
- 簽訂購貨合約後交付貨物等
- 「商城」規定的其他義務
② 「商城」在商品等售罄、技術規格變更等情況下,可以變更將要簽訂的合約所提供的商品等的內容。此時,「商城」應立即在公佈當前商品等詳細資料的地方,標明變更後的商品等內容及提供日期。
③ 「商城」因商品售罄、技術規格變更等原因變更與「用戶」之間簽訂的服務內容時,「商城」應立即通知「用戶」。
④ 發生第(3)項的情況時,「商城」應賠償「用戶」因此所遭受的損失。但「商城」能證明該損害不是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服務暫停)
① 「商城」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發生維護,更換,故障,通訊中斷等情況下,可暫時中斷提供服務。
② 「商城」因第1項規定的原因暫時停止提供服務,造成「用戶」或第三方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商城」能證明該損害不是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時,不在此限。
③ 「商城」因營業項目轉移、放棄營業、公司整合等原因無法提供服務時,「商城」應依第八條規定的方式通知「用戶」。
第六條(加入會員)
① 「使用者」應在「商城」規定的註冊表中填寫會員信息,並表示同意本使用條款及個人資訊的收集、提供和使用,以加入會員資格。
② 「會員」依第(1)項規定註冊會員時,「商城」應將其註冊為會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 申請人依本使用條款第7-3條規定喪失會員資格時。但依第7-3條規定喪失會員資格3年後,重新申請成為「商城」會員的,不在此限。
- 登記事項有虛假、遺漏或錯誤的;
- 由於明顯的技術原因導致會員註冊有困難;
- 申請人於申請會員資格之日年齡未滿 14 歲。
③ 會員合約在取得「商城」許可時成立。
④ 「會員」註冊會員時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合理期限內以編輯會員資訊等方式告知「商城」。
第7條(會員資格的退會、取消等))
① 「會員」可隨時向「商城」申請註銷會員資格,「商城」應立即註銷其會員資格。
②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以限製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 當「會員」死亡時;
- 「會員」在申請成為會員時,提供任何虛假登記;
- 「會員」未支付「商城」購買的商品等或「商城」提供的其他服務向其收取的費用時;
- 「會員」盜用他人ID、密碼或個人資料的情況。
- 「會員」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章程或本使用條款,或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在「商城」頁面中誹謗他人或妨礙他人使用「商城」的行為;
- 在「商城」頁面內發布猥褻內容或連結猥褻網站。
-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故意妨礙「商城」經營活動及服務正常運作的:
- 在使用「商城」過程中,對「商城」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威脅、或使用淫穢言語的行為;
- 經常或反覆無故取消或退回在「商城」購買的商品等,從而妨礙「商城」的服務。
③ 「會員」在限製或停止會員資格之日起30日內,若「會員」再次實施相同行為或未改正原因,則「商城」可取消該「會員」的會員資格。
④ 「商城」取消會員資格時,其會員註冊資料將會被註銷。在此情況下,應將取消會員資格一事通知“會員”,並在取消會員資格前給予至少30天的寬限期,以便“會員”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會員及訪客的通知)
① 「商城」應事先透過「會員」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通知「會員」。
② 需要通知大量不特定會員及訪客時,可以透過在「商城」的公告欄上張貼至少一週通知來代替個別通知。但對「會員」交易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將另行通知。
第九條(購買請求及同意提供個人資料)
① 「商城」的「使用者」應以下列方式或類似方式提出購買申請,「商城」應在購買申請中提供下列事項,以便「使用者」能輕鬆辨識:
- 搜尋、選擇商品等;
- 輸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
- 確認使用條款、限制撤回權的服務、以及收取送貨費和安裝費的事項;
- 表示同意本使用條款並同意或拒絕第(3)款(例如:滑鼠點擊);
- 請求購買財物等,確認購買要求,或同意「商城」的確認。
- 選擇付款方式;
- 「商城」規定的其他單獨程序。
② 「商城」向第三方提供購買者的個人資訊時,「商城」應向購買者告知下列事項,並取得其同意 : 1) 個人資訊提供者; 2)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個人資訊提供者使用個人資訊的情況,3)個人資訊提供者提供個人資訊的具體內容,4)個人資訊提供者儲存、使用個人資訊的期限。 (同意事項發生變更時也同樣適用。)
③ 「商城」委託第三方處理購買者的個人資訊時,「商城」應告知購買者以下事項,並取得其同意 : 1) 個人資訊提供者; 2)個人資訊委託詳情。 (同意事項發生變更時也同樣適用。)但是,如果個人資訊對於履行服務提供合約以及提高購買者的便利性是必要的,可以透過通知購買者來代替通知和同意程序。資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的方式提供。
第十條(契約的訂立)
① 「商城」對於第9條規定的購買請求,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可拒絕。但「商城」與未成年人訂立合約時,應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則可解除合約。
- 登記事項有虛假、遺漏或錯誤的;
- 未成年人購買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購買的香菸、酒類等物品等的;
- 由於明顯的技術原因而難以同意購買請求。
② 「商城」以確認通知的形式向「使用者」傳達同意時,合約成立。
③ 「商城」同意的意思表示包括確認「用戶」提出的購買要求、是否可銷售、購買請求的修改及取消等。
第十一條(付款方式)
在「商城」購買的商品等的付款,可以透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但「商城」對於「用戶」選擇的支付方式,不得在商品等的價格以外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 帳戶轉賬,包括無存摺網路存款、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郵件銀行;
- 卡支付,包括預付卡、金融卡和信用卡;
- 電子現金付款;
- 使用「商城」提供的積分付款;
- 使用「商城」簽約或認可的禮品卡付款;
- 透過其他電子支付方式付款。
第十二條(購買申請及收貨確認通知的變更及取消)
① 「商城」對於購買申請應向「用戶」發出收貨確認通知。
② 「用戶」收到收貨確認通知後,若對意思表示有異議時,可立即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若「用戶」在出貨前提出購買要求,「商城」應及時處理。但已付款者,應依第十五條(取消)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貨物的供應等)
① 「商城」對商品等的配送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應自購買之日起七(7)日內採取客製化、包裝等必要措施,配送商品等。但「商城」已收到貨物等的全部或部分貨款時,「商城」應於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之日起三(3)個工作天內採取措施。此時,「商城」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便「使用者」可以檢查貨物的供應程序和進度。
② 「商城」應明示「用戶」所購買的財物等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配送費用承擔者及各配送方式的配送期間。若「商城」延遲履行約定的配送期限,「商城」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但「商城」能證明該損害不是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退款)
「商城」因售罄等原因無法轉讓或提供所購買商品等時,「商城」應立即通知「用戶」其理由。若已預付款,「商城」應於收到款項之日起三(3)個工作天內退款或採取退款必要措施。
第15條(訂單的取消等)
① 與「商城」簽訂商品購買合約的「使用者」可依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第13-2條的規定,在收到合約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合約。貨物等的當天,如果貨物等的供應晚於收到書面聲明的當天,則為開始供應貨物的當天)。但若該解除行為另有規定,則依《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② 「用戶」收到商品等後,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則無法退款或換貨:
- 因「使用者」的責任而導致貨物等毀壞、破損的(但為確認貨物等的內容而損壞包裝等的情況除外) ;
- 貨物的價值等,因「使用者」的使用或部分消耗而大幅減少;
- 貨物等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大幅下降,導致難以或不可能再次出售;
- (一)可複製於具有相同性能的貨物等的貨物等的包裝已經毀壞的;
- 訂單中另行產生的商品等的交易,需另行通知並獲得「使用者」的書面同意(包括電子文檔)。
③ 在第2條第2款或第2條第4款的情況下,「商城」未在規定時間內採取明示限制取消事實等措施時,「使用者」的取消行為不受限制。輕鬆識別,或提供免費樣品。
④ 儘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如果貨物等的內容與標明或廣告的內容不同,或者履行方式與合約條款不同,「用戶」可以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三(3)個月內,或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取消訂單等。
第十六條(取消等或命令的效力)
① 「商城」退回商品等時,應在三(3)個工作天內退還商品等的價款。此時,「商城」若延遲向「用戶」退款時,「商城」應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利率乘以相應利息,支付延遲罰息。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等]。
② 「商城」在「使用者」以信用卡或總統令規定的其他結算方式支付了商品等價款後,進行退款時,應立即要求提供該商品等價款的經營者相關結算手段來停止或取消支付請求。
③ 訂單取消等情況下,「使用者」應承擔退回所提供商品等的費用。 「商城」不得因取消訂單等原因向「用戶」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補償金。但因商品等內容與標示或廣告內容不同,或因商品等已售出而取消等時,應由「商城」承擔退回所提供商品等的費用。
④ 「用戶」承擔收取商品等的配送費用時,「商城」應以使「用戶」容易識別的方式,明確告知解除合約時費用由誰承擔。
⑤ 「用戶」購買商品時,若獲得積分、贈品等,應將積分、贈品等退還給「商城」以取消訂單。
第十七條(個人資訊保護)
① 「商城」在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時,應在提供服務所需的範圍內收集最低限度的個人資訊。
② 「商城」不得在註冊會員時提前收集履行購買合約所需的資訊。但「商城」為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簽訂購買合約前收集用於識別個人的最低限度的特定個人資訊時,不在此限。
③ 「商城」蒐集並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應告知並取得「使用者」的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將收集的資訊用於預定目的以外的目的。 「商城」將個人資訊用於新的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時,應告知「使用者」其個人資訊的使用及提供目的並獲得「使用者」的同意。但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⑤ 「商城」依據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取得「用戶」同意時,應向「使用者」說明或告知個人資訊保護管理者的資訊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電話號碼、其他聯絡方式)、資訊收集和使用目的、以及提前向第三方提供資訊的事項(提供者、提供目的、提供資訊的內容)。 「用戶」可以隨時撤回其同意。
⑥ 「使用者」可隨時要求查閱或修改其個人資訊的錯誤訊息,「商城」有責任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用戶」要求更正錯誤時,「商城」在更正錯誤前不得使用個人資訊。
⑦ 「商城」為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訊息,應將處理「使用者」個人資訊的人員數量限制在最低限度。 「商城」應對因信用卡及銀行帳戶等個人資訊的遺失、竊盜、洩漏、向第三方非法提供、偽造等而對「用戶」造成的損失負完全責任。
⑧ 「商城」或從「商城」取得個人資訊的第三方在達到收集或提供個人資訊的目的後,應立即銷毀該個人資訊。
⑨「商城」不得在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個人資訊的複選框中預先選擇同意。 “商城”應明確規定,對於拒絕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個人資訊的“用戶”,僅向其提供特定服務。不會因拒絕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可選個人資訊而限製或拒絕會員資格和其他服務。
第十八條(商城的義務)
① 「商城」不得從事本條款所禁止的行為或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並應盡力按照本條款規定持續穩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務。
② 「商城」為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包括信用資訊)安全使用網路服務,應配備安全系統。
③ 「商城」應依據[公平標示及廣告法]第3條規定,對不正當標示或廣告商品或服務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④ 「商城」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使用者」發送不需要的廣告郵件。
第十九條(會員ID及密碼的義務)
① 除第17條的情況外,「會員」應負責管理ID和密碼。
② 「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碼。
③ “會員”發現自己的ID或密碼被盜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商城”,並按照“商城”的指示處理。
第二十條(用戶的義務)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註冊、申請、更改虛假的個人資料;
-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或卡片資訊購買商品或冒充購買商品使用「商城」服務;
- 不使用「商城」提供的方法,而是以未經授權的方式(包括電腦程式)使用服務或進入系統;
- 侵害「商城」或第三方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 誹謗或破壞「商城」或第三方的業務活動;
- 揭露或發布淫穢、暴力的文字、視訊、音訊或其他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資訊。
第二十一條(連結商城與被連結商城的關係)
① 上級商城與下級商城透過超連結(例如:超連結包含文字、圖片、影片)等方式連結時,前者稱為「連結商城」(網站),後者稱為「被連結商城」(網站)
② 「連結商城」由「連結商城」獨立經營,「連結商城」不承擔就「連結商城」提供的商品等與「使用者」進行交易的擔保責任。
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權)
① 「商城」所製作的具有著作權的作品,其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商城」。
② 「使用者」不得將透過「商城」取得的資訊以複製、傳送、出版、發行、播放等方式使用「商城」的著作權訊息,用於營利或非法取得「商城」的著作權。商城」事先同意而使用。
③ 「使用者」在「商城」內上傳的貼文(圖片、影片、肖像、文字等)的版權及一切責任均屬於「使用者」。但「商城」對所刊登的內容(圖片、影片等)享有包括複製、發布、編輯、保存、公開發送、展示、衍生作品等使用權(無期限、無地域限制的自由許可)。文字等)。 「商城」可能會將「使用者」上傳的貼文用於「商城」的服務營運、商品推廣、廣告宣傳及其他行銷目的,或將貼文發佈到「商城」的關聯管道。
④ 「用戶」同意免除並賠償「商城」及「商城」管理人員及員工因誤導性廣告、侵犯版權、侵犯隱私權、肖像權、與「用戶」直接上傳的帖子相關的作者權侵犯和誹謗。
第二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① 「商城」設置並經營客服中心,作為補償處理機構,反映「使用者」提出的正當意見或投訴,並賠償損失。
② 「商城」應優先處理「使用者」提出的申訴及意見。但難以迅速處理時,「商城」應立即將理由及處理日程告知「用戶」。
③ 在「商城」與「用戶」之間發生電子商務交易糾紛時,「用戶」提出救濟請求時,可由市長或道知事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或調解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① 「商城」與「使用者」之間因電子商務交易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以提起訴訟時「用戶」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區法院為管轄法院。若無地址,「用戶」居住地有管轄權的地區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若「使用者」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確或其住所位於國外時,應依民事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② 本使用條款相關事宜應 受大韓民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惠券及積分制度的運作)
① 「商城」可營運積分制度及優惠券制度,積分及優惠券(以下稱為「積分等」)的保存及使用等事宜,適用本條款。
② 「積分」指透過購買商品等、參加活動等方式累積的非現金支付手段。
③ 「積分等」可以與其他支付手段同時使用,但不能用於「商城」事先公告的特定商品等。 「積分等」不能兌換現金。
④ 獎勵點數等將按照剩餘有效期限由短到長的順序使用。
⑤ 「會員」以非法手段取得積分等,或因電腦系統技術故障等不正常手段支付積分等時,「商城」可限制其使用或收回積分。
⑥ 「會員」不得將點數等轉讓給第三方,亦不得繼承,贈予或交易點數等。
⑦ 積分的有效期限為自獲得積分之日起一年。但提前指定特定有效期限而授予的獎勵點數的有效期限,以事先指定的有效期限為準。 「會員」可進入[我的頁面 > 積分詳情]查看積分詳情及有效期限。
⑧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獎勵積分會自動消失:
- 獎勵積分已過期;
- 帳戶因超過1年未登入而轉為休眠會員;
- 依據本使用條款第7條規定,「會員」退出或會員註冊已過期。
⑨ 「商城」可使用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積分的保存及到期。
第二十六條(商城的免責)
① 因自然災害或同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商城」無法提供服務時,「商城」不承擔責任。
② 因「用戶」原因導致服務無法進行,「商城」不承擔責任。
附加物
本使用條款自[2016年5月10日]起生效。
本使用條款於 2024 年 8 月 19 日生效。